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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1-15 共查到保险学 交通相关记录18条 . 查询时间(0.488 秒)
姜昱汐,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大连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她的研究方向:风险管理、保险精算。承担项目:1)能源消费预测及辽宁省节能降耗形势研究.(L07DJY064).辽宁省社科规划项目.2008.1-2009.12.主持。2)辽宁省节能减排形势分析及政策体系构建研究.(WT2010004).辽宁省教育厅创新团队项目.2010.1-2012.12.主持。3)辽宁实施节能减排、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问题研究...
李良,副教授,硕士生导师。2004年加入西南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2007年7月任副教授。先后主讲了管理学、管理学原理、人寿保险学、寿险精算学等课程。曾任GMC和企业模拟挑战赛指导老师,所指导参赛队多次获奖。近年来在《管理科学学报》、《系统工程》、《管理工程学报》、《系统工程理论方法应用》等杂志上发表论文19篇,完成6项研究报告。
笔者在实践中碰到一例咨询的案件,大概案情是:两辆机动车在行使中相碰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双方均有不同程度的损伤,经交警事故责任认定,认定其中一方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另一方不负事故责任。不负事故责任的一方投了机动车车辆强制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含司机和乘客)、盗抢险等保险并不计免陪率,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一方没有投任何保险。不负事故责任的一方(或称受害方)在交警事故认定书...
近年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纠纷案件在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重逐年上升。作为审判机关,务必顺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将保险公司直接纳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诉讼之中,以提高审判效率和保证审判质量,更好地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保险公司能否作为当事人?如果能作当事人,是与被保险人一起列为共同被告还是列为第三人?从《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法》)的实施到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施行,这个问题仍未尘埃落定。《审判与法治》2007年第二期刊出的《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中的诉讼地位》一文认为受害人应把承保第三人责任的保险公司作为被告,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笔者认...
在受害人提起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保险公司能否作为当事人?如果能作当事人,是与被保险人一起列为共同被告还是列为第三人?该问题自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法》)实施后至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法规出台前,一直成为法律理论界与实务界争论不休的焦点问题。之所以引起广泛的争论,盖因《交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过于笼统和原则,又无相关配套法规或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国务院于2006年...
现代社会,机动车成为越来越多人的代步工具,提高了家庭生活的水平和质量,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意想不到的风险和灾难。保险具有风险分摊的社会功能,在交通事故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实践中,人们对于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在交通事故中的应用有着种种的困惑和问题。本文从三种保险的不同特点出发,分别就三种保险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的适用作初步的探讨。
“8·24”伊春空难造成42人遇难,空难发生后,保险业迅速开展保险理赔工作。在此之后,各家保险公司交通意外险、航空意外险的咨询和销量明显增多。但面对种类繁多的保险产品,投保人往往难以作出判断,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作出选择。下面就投保交通意外险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了发生交通事故后,强制责任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本文对强制责任保险人责任成立的要件进行了探讨,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和相关的立法建议。
2004 年5 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正式颁布施行。本文分析与该法涉及的法律诉讼中的理解与法律适用的分歧,提出较为合理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赔偿利益的时代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机动车发生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此条规定中,笔者对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如是理解:如果事故造成的损失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不论事故责任如何划分,一律由保险公司全额赔偿;如果损失超过了保险责任限额,则超额部分保...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法》第50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据此,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纠纷中受害人可以将保险公司作为被告,要求其直接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首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从根本上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交通安全、提高通行效率、保护人身安全提供了切实的法律保障;可以说,这部法律的实施将是中国道路交通法制建设历程中的一座里程碑,是中国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道路交通法规。毫无疑问,该法的出台将对与其休戚相关的车险业产生重大影响。
对于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保险公司应否担责?有作者认为因无证驾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所遭受的各项损失,均应属于财产损失范畴;且从立法本意而言,对无证驾驶情形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对无证驾驶情形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承担的是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责任。对此,笔者有不同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对无证驾驶造成的人...
当今最普通的交通工具之一 ──汽车,随着人们生活水准的提高和工作环境的变化,人均保有量在快速增长,车辆档次相应也在提高;社会经济的发展、道路交通的延伸、城区地域的拓展及路面的扩宽又给各类汽车的增加创造了条件、提供了便利。然而,道路交通堵塞、高峰期人车拥挤现象日益突显,加之驾驶员自身驾车及其它原因使得交通安全形势严峻,交通事故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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