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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1-6 共查到保险诈骗罪相关记录6条 . 查询时间(0.273 秒)
我国《刑法》第198条就保险诈骗罪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在主观上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刑法理论通说认为欲构成此罪,行为人主观上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即非法获取保险金的目的。那么这里的非法占有目的,是仅限于行为人本人非法占有,还是包括除本人以外的第三人非法占有呢?对此,笔者认为,保险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实际上是指不法所有的目的,即永久性地剥夺保险人对保险金的所有权,使自己或者第三人成为保险金的不法所...
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重大情况,而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在获知此情况后30日内或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不得再主张解除合同;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就必须按约支付保险金。而且,还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之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支付保险金。此即新增设的保险人弃权...
所谓罪数,即犯罪的单复或个数,而罪数形态则是指表现为一罪或数罪的各种类型化的犯罪形态。罪数在本质上是犯罪形态与刑罚适用的有机统一体。研究罪数形态的任务主要是探讨确定罪数的科学标准,阐明各种罪数形态的构成要件和本质属性,进而确定适用于各种不同罪数形态的处理原则。一罪和数罪历来是刑法理论研究的难点和争论的焦点,对于保险诈骗罪而言,由于立法特别规定的存在,使得这一问题尤为复杂,而正确理解和回答这一问题是...
认定保险诈骗罪的几个问题     保险诈骗罪  问题       2010/11/26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保险诈骗罪系身份犯罪,以具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身份的相关人员参与为必要,以此与普通诈骗犯罪相区别。
片面共犯出自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理论,它是作为一个用来概括故意单方面地帮助他人犯罪的刑法术语。对于共同犯罪中是否存在片面共犯形态,中外刑法学界一直存有争议。但是对片面共犯概念的认识基本上还是统一的,即片面共犯是指共同行为人的一方有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意思,并协力于他人的犯罪行为,但是他人却不知道其给予协力,因而缺乏共同犯罪的故意的情况。对片面共同犯罪者按照共同犯罪论处,而对相对人,即被协力者,则按照...
保险诈骗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是必要的,中国刑法对保险诈骗罪采用结果犯的模式是 合理的。但以行为犯罪的方式设置这种犯罪并不可靠。与其他国家相比,中国刑法应增设保 险诈骗罪的目的性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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