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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28日,中国保监会举办的亚洲偿付能力监管改革与合作国际研讨会在昆明召开。此次研讨会共有来自10个亚洲国家(地区)的保险监管机构官员参加,就亚洲金融市场的发展趋势、亚洲各国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改革合作、巨灾风险等问题进行了交流讨论。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出席并做主旨演讲,云南省副省长和段琪出席会议并致辞。
在中国保监会财务会计部(偿付能力监管部)的指导下,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中国保险与风险管理研究中心和比利时鲁汶大学精算科学研究院将于2015年4月23日-24日在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舜德418多功能厅,举办主题为“C-ROSS——中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新框架”的国际研讨会。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无疑是影响其长期发展的重要因素,也是监管部门重点关注的方面,迄今为止,在欧盟偿付能力体系的基础上,我国也陆续发布了众多文件进行偿付能力监管,然而是否真正约束了保险公司的风险行为,是否达到了它的目标呢?
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建立起相对完整的监管体系,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结合我国实践,借鉴发达国家对保险业的监管现状,如何完善我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跟上国际发展步伐是当前保险监管重要一环。
从法律上理顺保险监管机构与保险企业的关系,明确保险监管部门在偿付能力监管方面的职权,避免保险监管部门滥用监管职权,干预保险公司的自主经营我国一直是比较典型的政府主导型经济,这种经济的一个主要特点是政府既当裁判又当教练,有时还要做队员。保险业也是如此,政府既是监管者,又是主管者,同时还自接经营保险企业。这种模式有利的一面是能够集中社会资源和政府资源使保险业迅速恢复发展起来。但随着市场的成长壮大,政府...
  一、我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存在的问题   在借鉴国外经验同时考虑中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我国对保险偿付能力监管采取了“两层次、全方位”的监管模式。具体而言,第一层次——定性监管,即对保险公司的费率厘定、准备金提存、风险自留额确定及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相关内容体现在《保险法》中;第二层次——定量监管,即偿付能力额度监管,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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