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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1-5 共查到应用经济学 售后回租相关记录5条 . 查询时间(0.064 秒)
自2012年“营改增”试点开始,在经历了几次重要的政策调整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逐渐规范化、合理化,但仍有值得改进的地方。对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涉及增值税开票与否的规定的合理性进行论证,得出结论: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本质出发,应取消租赁双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要求,但在特殊情况下允许承租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当前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在融资租赁公司业务中占有较大比重。“营改增”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作为 “现代服务业”纳入了税改范围,实行差额征税。同时,在会计处理上租赁双方应在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基础上,根据税法的变化进行适当的调整。
本文以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为研究对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分别阐述其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并针对中小企业,提出简化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会计处理的建议。
在实务中,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需结合相关交易安排的经济实质进行判断。对处于在建状态的售后回租标的,且租赁合同中未约定售价的情况,根据租赁准则及相关准则讲解中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存在困难,需基于对构成融资租赁的售后回租交易的经济实质的分析,确定会计处理方案。
本文对售后回租业务中的两种情况,即售后回租形成经营租赁且售价低于资产公允价值且损失将通过未来租赁付款额低于市价来得到补偿和售后回租形成经营租赁且售价高于资产公允价值的会计核算进行了探讨,以期完善该业务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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