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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盛世房地产有限公司和杭州市A区地税局的税务行政复议纠纷案例,分别从法理和“善治”角度对税收双方的主张进行分析,基于法律救济原则和税法普适性角度对该公司的申诉权利展开进一步研究,同时对行政复议前置条件的设置初衷以及我国现阶段社会信用现状进行剖析,在此基础上从税收立法、司法和执法层面提出税务行政复议与社会信用体系联动机制的改进建议。
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
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诉讼
2008/2/18
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八十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