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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1-15 共查到知识库 理论经济学 保险法相关记录60条 . 查询时间(0.568 秒)
我国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在实际适用的过程中屡屡被投保人滥用,成为投保人抗辩保险人合法利益的“万能事由”。在我国,该项制度的范畴仅指保险条款本身,其法理基础应是合同法对格式合同的规制原则。我国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需要重构,其基本思路是:说明对象为除“法定免责条款”之外的“权利义务条款”和“准权利义务条款”;说明方式原则上为“口头和书面”,“约定免责条款”例外;说明标准在“主动说明”时为“一般理性人理解”...
近年来,随着经营环境的改变,市场化程度不断加深,购买保险作为化解风险的手段已被大多数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采纳。2009年10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新《保险法》)的施行,给企业财产保险安排和索赔带来了一些新的变化,本文拟通过对新《保险法》与原《保险法》中关于财产保险合同有关规定的对比,以及对《保险法》施行一年多来企业财产保险安排与理赔工作实践的总结,结合保险公司新条款,重点分析新...
保险价值在财产保险中占有核心地位,是确定赔付比例和赔偿限额的标准。对保险价值的界定不清在实务中极易引起保险索赔纠纷,对保险业的形象和声誉都将产生不良影响。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历来是保险业纠纷的重中之重。在保险理赔纠纷中,尤以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从而拒绝保险赔偿为多,新《保险法》出台以后,从保护投保人权益角度出发,对于保险人合同解除权进行了修改,修改后加大了投保人的权益保护,但现实中投保人的逆选择有所增多,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增大,本文通过对新《保险法》中关于保险保险合同解除权限制进行分析论述,对寿险公司的经营提出了相应法律建议。
如实告知义务制度是保险法的基本制度之一。虽然修改后的《保险法》对如实告知义务进行了完善,但仍无法详尽,如实告知义务实践和理论中的许多争议都必须依靠法院的自由裁量来解决。在投保人告知事项范围、告知义务主体、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等争议比较集中的典型问题上,应将理论与保险商事实践相结合,进行科学的司法裁量,构建和谐的保险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修订通过,并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进一步明确了保险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加强了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与此同时也给保险公司财产险理赔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保险公司为适应法律的变化,更好地服务于消费者,也应及时作出调整。
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合同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保险法学界对保险告知义务制度的理论基础和具体制度设计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我国新《保险法》对告知义务的规定仍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通过对如实告知义务主体的范围、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时间、如实告知的内容、如实告知义务的免除和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比较法研究,对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法中的如实告知义务提出了一些具体建议。
新《保险法》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对于有利于被保险人解释原则的完善是本次法律修订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文正是基于新《保险法》对有利于被保险人解释原则的修改,以新《保险法》下该项原则的适用性为视角,着力探讨了有利于被保险人解释原则完善中所体现出的立法价值理念的转变,即新《保险法》对于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本位的回归。
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中处于特殊而重要的地位。新《保险法》对现行《保险法》有关保险利益的规定进行了系统修订,对保险标的之转让、保险利益的存在时点与规制对象作了更科学、更合理、更便于操作的规定,为保险公司的实务操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提出了法律要求。
新修订《保险法》重点加强了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为了适应新保险法相应的规定,保险公司原来的运营规则和业务流程也应作相应的修订。本文从新修订保险法与修订前保险法明显的变化,结合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揭示保险公司在运营中应加强业务制度设计内容,以保持与新保险法立法精神一致,防范风险,合规经营。
保险法对如实告知、免责说明等内容的重大修改给寿险公司控制承保风险带来了重大的挑战,寿险公司必须通过调整和改进承保管理,包括销售管理和核保管理来降低自己未来的赔付风险,其中,个人代理人制度改革、客户回访制度、建立严进宽出的理念、促进信息共享是实现目标的必备手段。
2009年10月1日,我国经过修订的新《保险法》将开始实施,但其中关于保险合同成立中的保险承诺表现形式、保险合同附条件附期限生效、保险责任期间的界定等问题仍可能存在不同解读,本文运用案例研究方法分析了国内关于上述问题可能产生的争议,同时以国际比较的视角,考察了英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关于上述问题的规定与惯例,在结合我国保险市场特点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解决上述问题的有关政策建议。
保险人说明义务的立法经过了一个逐渐完善的过程,新《保险法》以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为目标,对说明义务作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原《保险法》中的“责任免除条款”修改为“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之后,保险人的说明范围大大扩展,包括不负赔付责任的条款、限制责任条款和涉及特定责任的条款。在说明方式上,宜采取书面解释与询问说明相结合的方式,以加强说明义务的可操作性和可证明性。同时,保险人的说明程度宜采取“理性外行人标准”...
保险法》修订将对我国保险业发展产生深远影响,系统性的法律修订需要着重处理好六个方面的关系,从而规范保险市场主体行为,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推进保险业市场化进程,完善保险监管体系,优化市场环境,防控市场风险,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2009年2月28日,新《保险法》已经颁布。按照原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仅限于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及再保险业务。保险公司还禁止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鉴于目前这些规定已不适应保险业发展和国家养老、医疗及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新《保险法》扩大了保险公司拓宽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和资金运用渠道,规定“保险公司可以从事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第九十五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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