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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电力中长期合同签订工作,保障电力市场高效有序运行,甘肃能源监管办根据电力供需形势和市场主体诉求,积极引导完善发电企业合同电量转让交易机制,牵头组织电力交易机构、市场管理委员会,在充分征求市场主体意见基础上,修订了《甘肃省发电企业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管理办法》,对转让交易标的为D+3日至月末每个时段电量,实行按日连续滚动开市,由各个时段的交易结果形成各市场主体合同曲线,促进了中长期交易电量灵...
土地市场是我国现代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资源要素市场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大力推行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制度,我国基本形成了以政府供应为主的土地一级市场和以市场主体之间转让、出租、抵押为主的土地二级市场,对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土地二级市场运行发展中的一些问题逐步凸显,交易规则不健全、...
“营改增”相关政策规定,金融商品转让业务采取差额计税方式。从金融商品转让增值税差额计税、转让价差的抵并规则及税额计算、转让正负价差的抵并范围、相关增值税会计处理四个方面探讨一般纳税人金融商品转让业务财税处理相关问题。同时,对财会[2016]22号文件未明确规定的金融商品转让环节与手续费、佣金等支出相关的进项税额,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与其他一般计税项目合并计税等的会计处理提出具体建议。
全面“营改增”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部分业务涉及可选一般计税法或简易计税法计税,应根据纳税人增值税整体税负孰低原则,对该类业务计税方法进行选择。在会计核算上,由于两类计税方法存在本质差异,为保持增值税税务与会计处理上的一致和协调,在对该类增值税业务进行会计处理时,应根据不同计税方法适用各自的会计核算办法。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将金融商品转让纳入增值税范围,但对于金融商品转让销售额所涉及的买入价和卖出价如何确定,相关法规未做具体规定。对该类业务的会计处理,目前可供参考的文件并不多。本文以股票投资类金融商品转让为例,就上述问题进行探讨。
根据最新财税处理规定的精神,应将金融资产分为股票与债券分别进行会计处理,由此涉及两个主要账户“交易性金融资产”与“持有至到期投资”。“营改增”后这两类业务在转让时的会计处理有一定变化,因此有必要对其做一梳理与详细例题解析。
近年来,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已成为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加快不良贷款清收处置的重要途径,但由于我国不良资产处置市场的发育仍不够成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该项业务的健康发展。本文通过对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处置的市场主体、市场机制,以及与之配套的政策环境、法律环境、中介服务体系存在的缺陷进行剖析,指出了国有商业银行操作规范化和道德风险管控的缺失,并从中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与对策。
本文以某保险公司为例,应用市场法对金融企业股权进行定价,从资产规模、经营能力、盈利能力、成长性方面分析了目标公司与样本公司的指标差异和原因,并在此基础上得出估值结论。
本文从持股期限的计算、持股期限不同对应税负高低不同以及持股一年以内未转让的个税如何计算等方面,对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税问题进行解析,辅以案例详细介绍差别化个税具体计算与操作方式,同时强调“两网”公司和退市公司股息红利个税规定不同,旨在引起各证券公司、股票托管机构从业人员以及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员工对相关问题的重视。
房地产企业自然人股东通常采用股权转让方式而不是项目转让方式获得收益,为了税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年12月7日下发了规范性文件对前几年的税收政策进行了整合。本文从分析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出发,对加强房地产企业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税收管理提出了建议。
目前,同一税源被重复征税的现象普遍存在。本文首先从税收政策的实际运用出发,分别就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的重复征税进行了分析论证。发现在股权转让中,企业所得税的重复征税只是纳税人个体间税负的不公平,该部分税源的综合税负是平衡的。个人所得税的重复征税则导致了综合税负的失衡,是实质的重复征税。能否从根本上避免重复征税,取决于征税方税收政策的设计理念。最后,本文提出了应对两种重复征税的税收筹划思路...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日益发展,股权投资在企业资产总额中所占比重逐步提升,股权投资一般金额较大,在转让过程中给企业带来了较重的税收负担。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这一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提供了所得税纳税筹划空间。本文通过举例比较了四种方案下股权转让的税负,可供实务参考。
股权转让与投资撤回对于投资者来说都是收回投资的有效途径。但是两种方式收回投资时,给投资者带来的所得税负担差异巨大。本文分析了两种方式下的企业税负,进而提出纳税筹划的建议。
随着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的活跃,由此产生的税收及税负越来越受到关注。本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分为有名转让和隐名转让两种形式,以有名转让为基础,分析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应承担的税收及税负;以隐名转让的主要实现方式股权交易、投资联营、合作建房为出发点,详细论述了三种方式下的税收政策及避税效果。得出结论:隐名转让背景下,征税方反避税的重点是房地产开发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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